【個性不合,可以請求法院裁判離婚嗎】
宋仲基宋惠喬宣布離婚,媒體報導離婚理由之一是「個性不合」,夫妻間因「個性不合」請求法院判決離婚,有理由嗎...⬇️⬇️⬇️
📍離婚有協議離婚和裁判理婚,協議離婚是夫妻協議離婚條件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;裁判離婚是夫妻因無從協議離婚,依法請求法官判決離婚。
📍民法有明確規定可以請求離婚的十款事由,例如:夫妻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、有不治之惡疾、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等。
夫妻如因「個性不合」請求離婚,顯然並非民法所規定十款請求離事由,📍然因離婚依法還有一個「破綻」及「有責」之除外規定,如有十款以外之重大事由,難以維持婚姻,也就是:
1️⃣夫妻相處已有重大破綻。
2️⃣夫妻關係達到無從回復的程度。
3️⃣可歸責於他方。
⭕️夫妻還是可以請求離婚。
➡️因為夫妻間如果真的已經無從相處,勉強二人繼續共同生活,不僅不幸福,甚至有可能造成日後更大的遺憾,所以民法才會有除外規定,讓夫妻能在無從相處,又無從協議離婚下,可以離開婚姻。
⏩家家有本難唸的經,夫妻間常因「個性不合」、「常年分居」、「生活習慣」、「家務分擔」、「金錢觀念」及「子女教養」等產生重大困擾或歧異,如果夫妻也已經共同努力後,仍然無從解決這些家務中的重大困擾,仍然不能共同生活時,又無從達成離婚的協議,法院還是可以准許裁判離婚。